网吧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两种形式,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对直营连锁门店的空股比例不得低于51%。连锁经营与特别经营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相互混淆,连锁店的发展主要是采取了特许经营的方式。笔者认为连锁经营是一个商业经营概念,而特许经营才是一个法律上概念。因此在我们谈到网吧连锁经营的法律问题时,只要是阐述网吧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据了解,获准在全国范围从事网吧连锁经营的十家企业,目前大多数采取直营方式建立网吧连锁店,其原因,除为了满足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应当在不少于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拥有不少于20家直营连锁门店”的硬性指标外,还在于通过直营连锁,探索并积累网吧连锁经营的经验,形成成熟的经营理念和商业盈利模式,为特许经营打下基础。
连锁经营主要是通过合同契约关系保持总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联系。从连锁经营的主要形式――特许经营的概念中人们不难看出法律在其中的重要作用。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品、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里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授权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关系约定,合同的鉴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以及对违反合同处理,都与合同法律有直接的联系。除合同法律关系以外,连锁经营尤其是特许连锁经营涉及大量不同领域的法律。比如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税收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从事网吧连锁经营除了上面提到的法律之外,由于网吧在中国网络经济文化中的特殊地位,还受到其他大量法规、政策的调整。可以说,离开了法律,网吧连锁经营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网吧连锁经营是一个长期、稳定的系统,与传统的企业相比较,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存在着更大法律风险。不难想像,当一个有着几百、上千家连锁店的企业发生商标侵权软件所引起的灾难性后果。网吧连锁经营需要充分的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网吧连锁经营的法律服务市场令人担忧。首先,网吧连锁经营这一行业的各级政府管理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在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中的重要性。行政管理应依法进行,企业的网吧连锁经营模式应建立在合法、守法的基础上。其次,有关连锁经营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尚未颁布连锁经营方面的专门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未对特许经营做过专门的规定。1997年当时的国内贸易部曾发布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但由于是部门发布的文件,该试行办法不能有效地指导、规范连锁经营的活动。第三,缺少该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我国律师业的现状是大部门律师均以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为主。即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法律服务的经验,又熟悉了解网络技术及IT领域相关法律的组汗液律师寥寥无几。网吧连锁经营需要专业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网吧连锁经营必须要有统一的企业识别系统。网吧连锁经营企业用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网吧连锁经营店的招牌,并将商号权作为特许连锁的授权内容之一。但商号不得使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来源造成误解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商号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等等。企业名称权保护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在其登记注册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有权。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在其他行政区域内发展连锁经营时,很可能会遇到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尴尬。为了有效地保护网吧连锁经营体系的商号权,企业可以使用相同文字同时作为商号和商标使用,在商号和商标文字不同时,也可以将商号文字注册为商标,使商号在受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保护的同时,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笔者认为网吧连锁经营企业虽然可以将商号作为特许经营权的组成部分,但当商号没有被注册为商标时不宜将商号作为连锁经营体系的主要识别标志使用。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尽可能把商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商号的专用权。如果商号未作为商标主粗,则有可能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而使商号的使用受到限制。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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