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柘城县一青少年在网吧内被误认后被打伤,受伤程度为轻伤乙级,构成10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3月26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网吧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2007年9月17日晚7点左右,原告曾林在罗辉经营的网吧上通宵网,被告黄宇等人也在该网吧上网到1点多后准备回家时,其中一被告小强感觉原告曾林象曾经打过他的人,于是被告黄宇等人到网吧后面的工地上拿了之前藏的西瓜刀返回网吧。凌晨5时左右被告黄宇等人抽刀将原告曾林砍倒在网吧内,经法医鉴定原告曾小林受伤程度为轻伤乙级,构成10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网吧老板罗辉做为网吧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并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消费者遭受不法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作为消费者,在网吧娱乐时,网吧业主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因网吧业主未能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不法行为在网吧内对原告造成的侵害,所以被告网吧业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宇等人赔偿原告曾林的受伤损失共计13205元,被告网吧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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