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部法律风险为例 (一) 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它是与外部法律风险相对而言的,像债权债务纠纷、合同风险等就是外部风险,内部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内部发生的因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行为不合法导致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的内部法律防范机制好,外部纠纷也就容易相应减少甚至能够完全避免。 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公司内部纠纷——最持久的危机;经营行为违规——最易发的风险;刑事责任风险——最危险的陷阱 (二)如何避免公司内部纠纷 公司发生内部纠纷往往是因为公司的内部设置不规范引起的,体现为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与《公司法》相冲突。这种纠纷用一个形象的说法就是“后院起火”,自家后院起火有时比外贼来访更具有杀伤力。这种纠纷不像外部纠纷那样,它不是一次性的,如果有了矛盾,它会用各种方式经常性的爆发出来,因而被我称为最持久的危机。 案例:中复电讯夫妻股东婚变引发控制权诉讼。 邰武淳和芦女士是中复电讯的创始人,工商登记资料表明,中复电讯注册资本2000万元,这对创始人夫妻各出490万元,占49.5%,另外有两名自然人股东王某、臧某,各出10万元,占注册资本0.5%。王某是芦某的母亲,臧某则是邰的外祖母。邰和芦这对夫妻于2006离婚。同年11月6日,芦女士与母亲王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作出罢免邰武淳董事长职务的决议,由芦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在被前妻“逼宫”的情况下,邰武淳诉至法院,在起诉书中,他自曝王、臧二人的股东身份虚假,称中复电讯在1996年变更成立时,他与妻子芦某为保证公司股东仅为他们夫妻二人,便虚构了王某、臧某作为股东,且伪造了王、臧二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办理了工商登记。因此他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确认王某、臧某二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二人在中复电讯所占1%股权为自己所有。后法院向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后确认,工商档案中记载的王某、臧某的相关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遂于2007年10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其邰武淳诉讼请求,判定该公司两名股东王某、臧某无股东资格,且董事会所作的罢免邰武淳的决议无效。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1%的股权系原告本人出资,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评论:一对夫妻离婚这本来是件平常事,但因此而引发了夫妻俩对公司的控制权之争,这场纷争是由中复电讯在十年前成立时存在的隐患带来的--股权结构有假,董事身份有假。从表面看来,原告邰武淳董事长的位子是抢回来了,但此案没有赢家。因为这会使中复电讯的企业形象受损,而且也会导致邰、芦二人的矛盾加深。鉴于公司尴尬的股权结构,每人49.5%,当一件事项需要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时,没有对方同意谁也决策不了。如果二人不能坦然解决婚姻和事业的矛盾,以后的官司会不断,这只是个二人争夺控制权的一个开端。 为了避免公司出现内部纠纷,应当着重注意下面这几个方面: 1、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应当一致。 实践中,有很多公司在成立时为了迎合《公司法》对投资主体、资本等的特殊要求,规避法律要求设立公司,导致真正股东和名义股东不一致,主要有: 影子公司。真实的投资者由于特殊的原因,不方便或不能作为股东直接投资,就寻找别人替代作为名义上的股东。比如法律禁止公务员经商,港澳台居民、外国人不能在内地直接注册公司,需要经过审批,为方便起见就以内地人的名义注册公司并。还有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是股东就安排他人当名义股东等等。这类公司其为“影子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有君子协定,名义股东需要听从实际股东指挥,受实际股东操纵,就像实际股东的影子。如果他们配合默契,就会相安无事甚至公司还能运作自如。但一旦二者的关系或感情出现变化,名义股东厌倦了这种控制,违背了“君子协定”,问题就会出现,公司有可能会认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