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开源软件的相关诉讼,在现行法律体制下,相对可行的诉讼途径只有一条,对源代码有贡献的开发者以开源软件协议签约者的身份,起诉利用开源代码编程,但又拒不公开其新编写的代码的公司或个人,诉由是对方也是开源协议的签订者,但其却违反了开源协议,使用了开源代码却拒绝公开新开发的代码,只有此种诉讼模式才可能有胜诉的可能。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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