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的法律性质分析
近日,国内两家法院对于两起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案进行了判决,诉讼内容近似的案件,国内两大搜索引擎巨头却得到了不同的待遇,百度公司被判侵权,而谷歌公司却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凸显出对于网络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适用难题。本文将介绍两案的案情,并对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案例一:上海大众搬场公司诉百度商标侵权案。大众搬场公司发现在百度搜索其公司名称时,在搜索结果页的左、右侧均出现了百度提供的广告链接,其中的不少链接还冠以该公司名义或者以该公司拥有 “大众”商标为名义的搬场服务。遂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一审认定,百度构成侵权,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
案例二:广东绿岛风公司诉谷歌商标侵权案。该公司发现在谷歌网站搜索“绿岛风”关键词时,搜索结果页右侧会出现带有“绿岛风”字样的广告链接,该链接指向竞争对手公司网站。该公司遂将谷歌和竞争对手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绿岛风公司的竞争对手构成侵权,而谷歌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及时停止了对其竞争对手提供关键词广告服务因此不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上述案件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一、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是不是广告?
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的法律性质是否为广告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一旦确定其为广告,根据《广告法》,负责提供关键词服务的搜索引擎网站的法律身份就是《广告法》上的广告经营者,负有监管广告内容合法性的法定义务。这一问题目前的争议非常大,从百度和谷歌案的一审未生效判决看,虽然上海法院认定百度对其关键词服务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上海和广东这两个国内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的法院都没有直接认定百度和谷歌的搜索关键词服务是广告。而从笔者看到的已经公开发布的文章看,互联网从业人士多数认为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就是广告,有趣的是,有文章甚至直接引用了百度公司的业务介绍网页,上面公开承认百度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服务是广告。
判断搜索引擎的广告关键词服务是不是广告,笔者认为最具有公信力的办法是看一下其是不是符合《广告法》对于广告的定义特征。《广告法》的定义如下: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搜索引擎关键词的服务过程是:广告投放者向搜索引擎网站或其指定的公司支付费用,在搜索特定关键词的用户在搜索结果页中投放广告投放者确定名称的链接,该链接指向广告投放者指定的网站。显然,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过程具有《广告法》定义的全部特征。
二、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商标侵权免责有法律依据吗?
从实践看,目前国内搜索引擎对于关键词广告的侵权问题,也采用了与版权避风港类似的做法:基本不排斥所有关键词的广告投放,对搜索结果页的广告链接的名称也任由广告投放者自定义,如果商标权人向搜索引擎提出商标侵权异议通知的,再撤掉相关的广告。这种业务模式被称为“通知+删除”,但问题是,“桔逾淮为枳”,搜索引擎的版权避风港是法定的, “通知+删除”模式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依据该条例的规定,此种模式应仅适用于著作权保护领域,对于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能否适用该原则豁免的商标侵权责任,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原理看,笔者亦不赞成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可以采用“通知+删除”模式豁免侵权责任。搜索引擎之所以可以对其搜索结果页上出现的搜索结果版权侵权链接免责,是基于网络具有海量内容,搜索引擎在技术上不可能判断出哪些内容是侵犯他人版权,因此,法律才会规定搜索服务提供商在收到侵权通知24小时内删除搜索结果的,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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