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在这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社会保护中,明确规定了网络与网吧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有关问题。这是我国目前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网络、网吧与未成年人成长问题的关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成为网民,据CNNIC最新的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6年7月)显示,我国年龄在18岁以下的网民比例达到14.9%。由于未成年人的自制力差,未成年人容易沉迷于网络,上网成瘾,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损害,这已经成为了我国目前社会的一大突出问题。并且在我国网吧多次重大事故中,如蓝极速网吧火灾、平顶山网吧火灾等中的受害人绝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以及实践中各级政府都在采取措施解决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的问题,但是法律位阶太低,需要国家在更高层次的法律中将这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集中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从这三条来看,该法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网吧问题上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立法承认了绿色网吧的法律地位。在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之后,为了解决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在信息化路上掉队的问题,各地纷纷推出了绿色网吧。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这样有效地把绿色网吧和营业性网吧区分开来,为我国各地为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公益性网吧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绿色网吧不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来管理,在未成年人不能进入商业网吧之后,在绿色网吧里接触网络,能够保持着与时代发展的相同步伐。
其次,鼓励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资源,从技术上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从去年开始就在网络游戏中实行防沉迷系统,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是对这种行为的肯定。但是光靠技术阻止是不够,关键是能有足够丰富的健康网络资源吸引未成年人。否则在各地绿色网吧建立起来之后,因为没有内容资源作为支撑,也就“门口罗雀”。这一点可以说是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大贡献,立法鼓励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资源。
再次,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开设网吧。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尽管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的法律责任问题上规定很缓和,“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引起了不少人误以为处罚过轻。其实并不然,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中包括了较重“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等等。对于具体的行政处罚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关系到未成年人与网吧的问题上予以了明确,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基础上将有关规定提升了一个效力层次,两者之间并且保持了一致。所以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仍将作为我国网吧行业管理的最直接法律规范,同时关于未成年人上网问题不会有所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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